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

何謂"不得妨礙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的設施"?

        針孔攝影技術日益先進,偷拍事件層出不窮,為維護社會秩序,立委提出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希望透過立法保障民眾隱私權。

        璩美鳳遭偷拍事件引起軒然大波,為了積極防制侵害民眾隱私權的偷拍行為,「建築法修正草案」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「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」,並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共安全、公共衛生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的構造與設備。

        草案要求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,在申請使用執照前,除由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外,並應會同電信檢查主管機關檢查「保護民眾隱私權設備」,「經檢查合格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」。

        另外,建築物室內裝修規定增列第四項:「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備」;建築物所有權人,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;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「得隨時派員檢查」有關公共安全、公共衛生與保護民眾隱私權之構造與設備。

        所以說廣義的解釋"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".....應該是指民眾隱私容易遭到破壞的設施而言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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